芜湖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反馈意见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02-01 17:14信息来源: 芜湖市国资委阅读次数:编辑:李鸣凯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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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建议明确利润分配的比例,不超过上缴年度净利润的30%,参照其他省市建议上缴比例为 15%-20%之间。

修改意见:不采纳

修改为:未做修改

修改理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上缴比例根据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资监管部门无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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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30%。建议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的行业、性质、规模等,对利润上缴比例进行分类,设置不同的档次比例。

修改意见:不采纳

修改为:未做修改

修改理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提高到30%;《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皖政办〔201434号)第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逐年提高上交公共财政比例,确保2020年提至30%;《芜湖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8962号)第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按企业年度净利润的30%核定”。因此,不宜对不同国有独资企业设置不同上交比例。

 

2、对于“利润收入”和“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可能存在重复收缴的情况,建议在管理办法中就该部分进一步细化或出台相关管理细则予以明确。

修改意见:不采纳

修改为:未做修改

修改理由:“利润收入”和“产权、股权转让收入”不存在重复收缴的情况,其针对的主体不同,“利润收入”针对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收入”针对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3、对于注册资本尚未到位的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在注册资本到位前暂缓上缴当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以保持企业经营现金流,减轻企业经营压力。

修改意见:不采纳

修改为:未做修改

修改理由:国有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国有资本收益无关,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市属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尚未到位的问题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角度解决。